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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相关问题解读
一、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包含哪些?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比例有几种?
(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公司等,税前扣除比例为8%
1、根据文件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超过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合伙企业、查帐征收的个体户等税前扣除比例为2.5%
1、财税[2018]51号很清晰、明确的表述是: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生产经营的个税所得税
因此,在没有新的相关税收政策发布之前,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然只能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据实扣除职工教育经费。
至于以后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则从其规定。

(三)特定行业的税前扣除比例为100%
1、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航空企业
根据规定,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3、核电企业
根据规定,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三、职工教育经费涉税风险有哪些?
1、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范围不准确,将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项目列入其中。
例如: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费用等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
2、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未单独核算,实际上一般企业只需要在应付职工薪酬下面单独设置一个二级科目即可,特殊性企业还要设置三级或更多级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如上面提到的软件、航空、核电等企业。
3、企业实际支付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不准确,可能导致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准确。
计算扣除比例的工资薪金总额是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是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一行的税收金额。
例如:企业认为是合理的工资薪金,但税务检查时却认定为不合理的工资薪金。
4、企业计提未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有计提未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别忘了要调增处理。
5、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没有取得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这部分职工教育经费要全额调,不得参与比例限额扣除。
例如:企业发生职工培训费没有取得合格的增值税发票,只取得了收款收据。
6、特殊类型企业的全额可扣除的职工培训费必须单独核算,该类企业就会同时存在按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和全额扣除的特定项目职工培训费用,一定要单独分别核算,不能混淆,否则只能全部按比例限额扣除。
7、当年实际发生且符合税收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有可能产生时间性差异,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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