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我们的团队 我们的服务 本所资讯 我们的客户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  
+ 服务项目 Service  
    本所资讯
    会计知识
    政策法规
+ 联系我们 Contactus Us  
事务所地址:
苏州市阊胥路450号金盈商楼6楼
业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郭龙华 TEL:13451518952
办公室主任及联系电话:
柯芳芳 TEL:18550276033
总机:0512-65317780
本所资讯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本所资讯

政府补助收入也可能缴纳增值税
一、案例
日前,某地税务机关利用税务信息分析系统,对A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时,得到了这样一条数据:该公司于2017年12月取得营业外收入3038.81万元,其中3000万元为政府补助。
进一步梳理A公司2015年和2016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发现,该公司在这两年均有大额财政补助收入。
于是,税务人员利用税务信息分析系统进一步对A公司的财务数据展开分析,发现其2017年营业利润亏损3054.06万元,主要依靠政府补助等营业外收入缩小亏损额,而前两年的盈利模式与此类似。
由此,税务机关产生了疑问:该笔政府补助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存在涉税问题?

二、政府补助未缴纳增值税
针对这一疑问,税务人员调取了电子底账数据,根据A公司的发票开具情况分析其主营业务,发现A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为房屋租赁,承租人基本为所在地区的工业企业,租金偏低。
税务人员又联系了该地区财政部门,取得了A公司政府财政补助的相关资料,确定是对企业租金收入的补充。原来,出于招商引资需要,当地政府财政部门与A公司达成协议,由A公司向区域内企业提供房屋租赁服务,财政部门再根据市场价格补差价,其经济实质是当地政府向A公司购买了租赁服务。

三、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根据A公司的交易模式,可以判定其取得的政府补助,是房屋租赁服务对价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收入。

四、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价外费用相关规定
2017年1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的新规定,对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限制。
因此,A公司2017年12月取得的这笔政府补助,应合并在房租收入中计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应补缴增值税142.86万元。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收到财政补贴的时候,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微信关注“万隆深度财税”
掌握更多财税知识
 
业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郭龙华 TEL:13451518952 办公室主任及联系电话:柯芳芳 TEL:18550276033 总机:0512-65317780
事务所地址:苏州市阊胥路450号金盈商楼6楼 Copyright © 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304875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