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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地址:
苏州市阊胥路450号金盈商楼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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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龙华 TEL:13451518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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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投资者是否可以用境内人民币履行出资义务 |
一、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1990年12月12日发布的,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的,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俗称再投资)。
从以上规定可以出来,最早先时,除再投资外,其他必须用外币出资,后来陆续有所扩大。
二、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可以履行出资义务
汇发[2003]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对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若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上述账户资金余额可转入企业资本金账户,从上述账户结汇与划转的资金均可凭外汇局开立的相应核准件作为外方出资并办理验资手续。
2、什么是收购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3、什么是费用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4、什么是保证类账户
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之前,如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保证资金。
外国投资者申请开立专用外汇账户,须向外汇局提交能够证明其投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由外汇局核定有关账户的最高限额、存续期限、收支范围等事项,并进行日常监管。
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
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
三、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等,可以用来履行出资义务
汇发[2003]30号还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用出履行出资义务:
(1)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2)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四、外资企业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也可以用于履行出资义务
汇发[2003]30号: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第六条:
境外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得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跨境人民币可以用来直接投资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87号《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
1、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下同)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来华开展新设企业、增资、参股或并购境内企业等外商直接投资活动。
2、商务主管部门在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批复中应写明“境外人民币出资”字样、人民币出资金额及本公告第三条要求,并将批复文件及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境外人民币,与上述1-4情况是不一样的,境外人民币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必然产物,比如韩国甲公司对中国乙公司出口时,中国乙公司支付人民币作为货款,此时韩国甲公司取得的人民币,就是境外人民币,可以用其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
六、境外汇款能否超额汇款
1、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缴付的外汇资本金超过核定的企业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时,若超额部分资金不超过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超过等值1万美元,外汇局可按实际入账金额为其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
2、溢价投资的特别规定
因企业资本增值,外国投资者向该企业参股投资时所支付的超过其参股比例与企业注册资本的乘积的外汇溢价部分的金额,应计入企业资本金账户的最高限额内,超过限额的外汇资金入账仍按前款所述原则办理。
七、除以上1-4情形外,其他境内合法人民币税后所得能否直接用来出资
许多企业咨询,如果外籍自然人,在境内工作,有合法工薪收入,其境内工作单位发放人民币薪水,其取得的合法的、完税后的收入,扣除一些必要生活费用后,能否直接用来履行出资义务?
从合理性角度来考虑,合法完税的人民币境内所得,在扣除一些必要生活费用后,如果有结余,用来履行出资义务,感觉也是合理的。
但非常遗憾的是,查询现有相关境外投资者可以用境内人民币出资的相关文件,没有找到支持这一说法的。
同时,经咨询外汇管理部门,目前外籍自然人股东不能直接用境内合法税后工薪人民币收入进行投资,如果准备将该款项用于出资,必须先购汇换为外汇,汇到境外投资者离岸账户或境外账户,然后再出资。
以上系本人查询现有文件,结合本人工作实践,经询问本事务所同事,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整理总结出来的,由于本人知识面及时间仓促等原因,如有遗漏或者错误之处,请及时联系本所项目经理或者本人,本人邮箱851213419@qq.com,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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