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税降费,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国家税务总局近期推出了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2022年第28号公告及对应的两项操作指南。本文仅就该政策中高新技术企业购买设备、器具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一、适用主体:高新技术企业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享受该项政策。
对于企业而言,判断的标准很简单,就是有没有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适用时间: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只要在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任何一天,拥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均可享受该政策。
案例1:
A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于2022年10月10日到期,2022年未继续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能否适用该政策?
答案:虽然高企证书在2022年10月1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过期了,但10月1日至10月10日期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此也可以享受该政策。
案例2:
B企业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时间为2022年12月21日,能否适用该政策?
答案:因为12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根据公告精神,也可以享受该政策。
三、设备、器具的范围
1、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包含大家所关心的汽车。
2、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旧设备也能适用该政策。
3、《公告》所明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政策,并未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
4、同时与以往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相比,本公告并没有金额限制。
划重点:该公告对固定资产的用途和金额没有限制。
案例3:
C企业在2022年度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因生产经营需要购买1辆小汽车100万元(不含税金额),预计净残值5%,该企业能一次性全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答案:该企业能一次性全额扣除的金额为100万元(会计处理仍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形成税会差异)
案例4:
D企业是某生产自动化设备的企业,2022年度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2年10月10日购买一项200万的设备用于生产,款项一次性付清且发票也于10月到达,2022年10月20日关联的子公司(未取得高新技术资格)也需要该设备,D企业便将该设备出租给子公司,该用于出租的设备可以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吗?
答案:可以!
四、购置要求及时间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即买的二手设备也可以享受该政策。
文件强调的是“购置”,故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非货币形式无法享受该政策。
时间:
方式一: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方式二: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方式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案例5:
位于新疆的E企业2022年12月1日购买一项价值100万的设备,并于当日支付款项,2022年12月20日按照合同要求广东省的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突发疫情,2023年1月10日该设备才到达新疆。该用于设备可以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吗?
答案:基于以下几个理由:
(1)由于款项已经于12月1日支付,因此不属于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
(2)既然不属于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因此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
(3)发票是在2022年12月20日开具的,因此可以享受!
案例6:
位于新疆的F企业2022年12月1日购买一项价值100万的设备,合同约定分期付款,2022年12月20日按照合同要求广东省的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突发疫情,2023年1月10日该设备才到达新疆。该设备可以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吗?
答案:属于分期付款,应该按照设备到货时间,因此不可以!
五、扣除类型:一次性全额扣除+100%加计扣除
1、根据公告指南,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
未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也就无法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与以往政策要区分
原政策为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而2022年第28号公告,“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 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案例7:
G公司2022年度第四季度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2年12月购买一项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其若想享受一次性全额扣除,只能在2022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3、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自愿选择是否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需要说明的是,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
企业可以在2022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就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若预缴时没享受还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该政策。
企业若选择一次性全额扣除,必将产生税会差异,按照指南要求企业应准备留存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4、与以往政策相比,原来500万以下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只能一次性全额扣除,而本次还能加计扣除。原来只能获得纳税的资金时间价值,但是本次政策是实实在在少交税款。
案例8:某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1月20日,购买一项价值120万的设备(包含到达工厂前的运费)用于生产加工,会计政策按照10年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5%,企业以往年度未发生亏损,其中2022年度企业累计利润总额500万元。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填写第10行次,“实际利润额”应为多少?
会计处理:
2022年计提的折旧额=120-(120*0.05)/10/12=0.95万元
税务处理:
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0.95万元
纳税调减金额119.05万元
加计扣除120万元
第10行,实际利润额=500-119.05-120=260.95万元
六、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设备专门用于研发,能否同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综上,本文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研发设备可以叠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当然,最终能否叠加享受两项优惠,以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为准。
也就是说,如果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买了一台研发用设备,有可能享受3倍扣除,详细分析大家可以见《购置设备用于研发可否3倍税前扣除的法理分析》的分析。
七、亏损弥补
根据《公告》规定,企业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税前扣除不完的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按照规定,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度汇算清缴未扣除完而形成的亏损,符合条件的可在以后10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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