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中的股改,是指公司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务中,股改有两种理解:
第一种是存续观点,即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实质上是一家,只是性质发生变化,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相当于更名,各种资产负债等的所有权都没有发生转移,只是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包含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至股本和资本公积;
第二种是新设观点,即股份公司是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将其净资产全部分给股东,股东用其分得的净资产成立股份公司。
一、股份公司存续观点下的个税解析
(一)实收资本转为股本
存续观点下,公司将实收资本转为股本,这个不涉及到所得税,因为有限公司称实收资本,股份公司称股本,这两者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一种会计处理。
(二)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
现行税收文件非常明确,财税[2015]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面起码有三个意思:
(1)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要交个税;
(2)适用视同分红的税率,即20%;
(3)只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才能分期缴纳,当然了,由于不是平均分期,因此实质上相当于递延五年,为表述方便,下面简称为递延。
(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转为资本公积
目前文件中未提及这种情形需要视同分红,既然没有税收文件明确要征税,那应该理解为不征。
二、股份公司新设观点的个税解析
新设观点是指有限公司将其全部净资产分给其股东,其股东用分得的净资产成立股份公司。
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按照“先分配、再投资”的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个人股东应按照分得的净资产大于其成本的金额,视同为利润分配,征收20%个税,未来转让时其成本也会相应增加。
三、两种观点的依据
(一)存续观点
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各种资产负债劳动力等各项要素,包含对外签订合同等对外法律主体,都是不变化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不会发现变化,仅仅只是将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积累全部转到股本和资本公积,因此,存续观点获得了大多数的人的理解。
(二)新设观点
1、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请注意,这里面没有改制设立。
第九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会决议
**有限公司净资产3000万,评估值为3200万,以净资产出资,每2.5元净资产折算为1股。
从公司法和有限公司股改时的股东会决议来看,更接近于净资产折股。
3、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会计准则,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不能转至资本公积,因此从这个角度来将,理解为净资产折股更为准确。
股改时,首先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进入折股金额,折股后剩余的部分全部进入资本公积,这样从表面看来,就变成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至资本公积的表面现象,可实质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视为重新投资的过程,在税务局眼中,这视同利润分配,这个过程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4、IPO的审核要求之一即为公司设立必须满3年,这个要求首先是对财务报表的连续性提出的,其次是对经营连续性提出的,那么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能是新设,而证监会给出了一个既满足新设,又满足3年连续计算的方式,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四、案例解析
甲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1000万,其中个人股东800万(实际出资800万,没有溢价)、有限合伙企业(其合伙人均为自然人)100万(实际出资100万,没有溢价),私募基金100万(实际出资1000万,其中100万计入实收资本,其余900万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900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1500万,所有者权益3400万,拟改制为股本1200万。
(一)存续观点下自然人股东的个税
个人股东股改时实收资本1000*80%=800,股改后股本1200*80%=960,增加了160万,系从留存收益转增而来,按照财税[2015]116号规定,需要缴纳个税160*20%=32万个税。
(二)新设观点下自然人股东的个税
有限公司注销时,个人分得净资产3400*80%=2720万,其成本800万,所得1920万,缴纳384万个税。
从以上可以看得,这两者相差甚多。
五、存续观点下非常明显的不合理情形
按照视同分红的逻辑,上述案例中私募基金,也要缴纳个税,其股改前实收资本1000*10%=100,股改后股本1200*10%=120,增加了20万,从表面来看系从留存收益转增而来,按照财税[2015]116号规定,需要缴纳个税20*20%=4万个税。
但私募基金觉得不合理啊,本身投入了1000万,现在持有股票数只有120万,远低于投入。
如果公司有个人投资人,当初溢价投资了,也会产生个税纳税义务。
六、新设观点下明显的不合理情形
1、目前执行口径按照注册资本占比来分配净资产,实际上许多外部投资人是有清算优先分配权的,按照占比进行分配是违背投资协议的;
2、按照注册资本占比分配净资产,上述案例中个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缴纳个税后,会增加其计税基础,私募基金由于分得的净资产小于其投资成本,因此不会产生所得税义务,但其计税基础能保持吗?
严格按照新股观点中原理来分析,其计税基础将会从1000万变为340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实务中其计税基础会保持不变,还是1000万。
七、税务部门实务执行口径
由于这两种观点都有一定依据,因此实务中, 税务局也是分为两派,从招股说明书来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口径各不相同。
八、“递延”五年
实务中,“递延”五年可以分为两个情形:
1、中小高新,依据财税[2015]116的条件办理递延手续;
2、如果不符合中小高企的条件,有些地方政府为鼓励企业上市,也出台了可以递延五年缴纳个税的规定。
九、股东是有限公司时
标的公司股东系有限公司时,股改时,均不发生所得税,同时有限公司对标的公司投资的计税基础也保持不变。
十、合伙企业的困境
受限于复杂的合伙企业税制,目前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是个人持股,是可以递延的,如果是合伙企业持股,则不能办理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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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过程中的税务问题
一、从形式上来分析股改
二、从法律文件层面来理解股改的实质
三、存续观点下的个税
四、新设观点下的个税
五、存续观点和新设观点各自不明显合理的情形
六、有限公司作为股东,在股改过程中的税收
七、合伙企业作为股东,在股改过程中的税收
八、如何理解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税
九、股改过程其他税种处理
十、苏州地区目前较优化的股改方案如何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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