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的企业,向区外(中国大陆境内)开展业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申请一般纳税人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是首批试点地区,可以开展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出口加工区完成备案后,区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问:对于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的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其“区外/中国境内业务销售额”与“出口业务销售额"的比例,有没有要求?
答:没有要求。
三、问: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有税收优惠吗?
答: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
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年度,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区外的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请注意,是暂免征收,每年要按照内外销金额来计算内销占比,补征税款,但不征收滞纳金。
四、问: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还能继续享受保税政策吗?
答:进口自用设备之外,还有四种情形可以继续享受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与第4条相对应的是,试点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五、问:销售哪些货物,需要正常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答: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六、问:试点企业销售哪些货物可以适用出口退税政策
答: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4、需要注意的是,试点企业销售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时,只能免税,不能退税,采购方也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七、问:区外企业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试点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之后,如何处理?
答: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即适用免税不退税等等政策。
八、问:水电费等可以退税吗?
答: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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