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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抵法下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及坏账损失财税处理解析

备抵法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坏账损失可以分为计提坏账准备时、确认坏账损失发生时、未来收回时(有可能),下面用案例分别解释一下其财税处理。


一、计提坏账准备

甲公司应收A公司款项200万元,获悉A公司面临重大财务危机,有根据预计上述款项无法收回,则可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会计处理

借:信用减值损失 200万

      贷:坏账准备  200万

2、所得税处理

除非特殊行业的税收规定,否则一般情况下,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需要纳税调增。


二、确认坏账损失发生时

甲公司经了解、取证,A公司确定无法偿还上述款项,则可确认损失。

1、会计处理

借:坏账准备 200万

      贷:应收账款——A公司 200万

2、所得税处理

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以税前扣除,此时纳税调减。


三、针对应收款项所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后续是有可能转回的

比如,A公司经过重整,财务危机获得好转,并向甲公司归还上述款项。则甲会计分录如下:

1、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A公司 200万

      贷:坏账准备 200万

借:银行存款 200万

      贷:应收账款——A公司 200万

同时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200万

      贷:信用减值损失 200万

2、所得税处理

此时在利润表中体现信用减值损失贷方发生额200万,增加利润总额200万,所得税处理分为原来是否税前扣除两种情形:

(1)如果原来已经税前扣除,此时所得税不应该纳税调整;

(2)如果原来没有税前扣除,此时所得税需要纳税调减200万。


四、计提坏账准备相关会计政策

个别认定法是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常见会计处理,实际业务中,计提坏账准备还可使用账龄分析法、余额百分比法等,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会计估计,制定合适的计提方法和比例。


五、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应该如何税前扣除

在税务处理中,坏账准备通常不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那坏账损失呢?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第25号),其中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是针对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

1、将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分为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第二十二条是实际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是法定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规定。

2、现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税务局不再收取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报告,改为企业自行留存备查,并且有些税务机关口头表示不用出鉴证报告,但从合规角度考虑,本事务所还是建议出具,一是完善证据链,二是从税务内控考虑,毕竟坏账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是需要职业判断的,事务所专业人员对此经验更加丰富一些,三是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来看,只是不用报送,改为留存备查,没说可以不出专项报告。

3、实际损失就不详细讲了,主要就是强调已经实际发生了损失。

4、针对法定损失,25号公告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1)逾期三年以上,无论金额大小,已做会计处理、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税前扣除;

(2)逾期一年以上,金额小的(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已做会计处理、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后,可以税前扣除;

(3)逾期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金额大的(单笔数额超过五万且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不能税前扣除;

(4)逾期一年以内,无论金额大小,不能税前扣除。

更详细的解读,可以查看《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常见问题解析》


六、是否需要出具专项报告的相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规定: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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