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以下简称28号公告)发布后,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在4季度期间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用于研发能否3倍税前扣除的问题争议很大。
一、在2022年第4季度购置非研发设备2倍扣除
1、一次性扣除;
2、根据28号公告享受100%加计扣除。
28号公告第一条: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二、在2022年第4季度购置研发设备能否3倍扣除
1、一次性扣除;
2、根据28号公告享受100%加计扣除
3、由于是用于研发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假设加计扣除比例是100%
为了方便表述,下面我们将2简称为“高新加计扣除”、3简称为“研发加计扣除。
争议的焦点2和3能否同时享受?
一次性扣除没有争议,争议的关键点在于“研发加计扣除”(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和“高新加计扣除”(依据
28号公告)政策可否同时享受?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可否同时享受?
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此规定,只要“高新加计扣除”和“研发加计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即可同时享受,下面我们详细对两者进行分析。
四、“研发加计扣除”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研发加计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范围,“凡
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优惠。
五、“高新加计扣除”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范围?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本办
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结合23号规定,“加计扣除”规定,一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二是依据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
制定。
从税务总局官网发布的28号公告行文看,并未找到28号公告的上位法依据,这里只提到了28号公告的目的是“为支持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没有说依据的上位法是哪个。
但是结合央视网消息,2022年9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年第四季度,对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的,允许
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
看到这里,我们就找到了28号公告的上位法依据,即“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进一步,28号公告规定的“高新加计扣除”不属于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
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范围。
六、推导结论
根据以上推导论证,“研发加计扣除”属于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
定的各项税收优惠”范围,“高新加计扣除”不属于财税〔2009〕6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
定的各项税收优惠”范围。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4季度购置的符合28号公告规定的新购置的设备、器具用于研发的,“研发加计扣除”和“高新加
计扣除”不可以同时享受。
七、税务局最新口径
在2月17日之前,我们多次电话12366与税务相关人员沟通,得到的答复都是可以3倍扣除;
2月17日开始,12366和税务相关人员回复,经请示省局,江苏省局回复2022年第4季度购置研发设备只能2倍扣除,但
至今也有各区税务人员表示没有接到最近口径,认为还是可以3倍扣除,我们觉得既然省局已经回复,各区统一口径只是时间问
题。
新会计准则实施以来,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日益扩大,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应对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与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举办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缴难点疑点解析,主要内容有:
1、新收入准则的会税差异;
2、新租赁准则的会税差异如何协同;
3、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个税纳税时点协同;
4、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权激励时,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在哪儿扣除;
5、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研发设备,为何不能3倍扣除;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2年注意点;
7、为什么说视同销售,从企业所得税考虑,对企业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8、资产损失如何完善证据链;
9、财政拨款如何正确地财税处理;
10、《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简述。
时间:2023年3月14日下午、3月28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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