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税(2016)47号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一)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
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什么?
应该说财税[2016]47号规定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真的只是“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缴纳增值税。
人力资源外包(Human Resources Outsourcing,简称HRO),通常包的是人力资源部门的基础性、事务性、重复性的工作,比如人才招聘
、工资代发、社保代办代缴纳等。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属于劳务外包服务的一种,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经济代理缴纳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
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6]47号很明确销售额不包括的是“客户单位员工”的工资和社保,而不是人力资源外包公司的员工工资社保,或者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员工的工资社保。
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强调“受托”和“代理”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
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四、如何区分“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和“劳务派遣、劳务外包”
主要看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个税申报的主体是哪一方?
1、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如上所述,其缴纳社保、发放工资、个税申报等,都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人力资源外包公司代客户单位员工发放和缴纳的社保等,是以客户单位名义发放和缴纳社保,收到工资的人的是客户单位员工,社保户
头是客户单位。
2、劳务派遣、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的员工或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是以劳务外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名义发放、缴纳社保,收到工资的人的人事关系属于劳务外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
财税[2016]47号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显然不能扩大到劳务外包。劳务外包的概念远远大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涵盖现代服务的很多方面,比如建筑劳务等。
五、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应该分两块:一是代理服务费;二是代收代付款项。
1、代理服务费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可以开具专票按照6%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其实这块也可以不开发票,因为不属于增值税口径的销售额,只是实务中,许多纳税人需要发票,因此文件就允许开具普通发票。
六、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中,员工应该与哪一方签订劳动合同
通过以上分析,很容易得出结论,就是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中,员工应该与委托方,也就是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签订。
七、实务操作中最容易出现的误区
实务中,的确有人力资源公司以其自己名义缴纳社保、发放工资、申报个税。
大家都明白一个道理,就是在缴纳社保时,必须需要提供劳动合同,此时就会出现两个劳动合同,一个是公开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另外一个是私下的,用于缴纳社保的与
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从合规角度看,一是带来了法律风险,二是也存在税务风险,就是以人力资源公司缴纳社保发放工资时,其实是不符合财税(2016)47号所述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既然不符合
,其代理费开?专?票代收代付金额开?普?票,这个优惠政策就不能享受,只能靠劳务派遣或者劳务外包政策。
八、劳务派遣差额征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是不是必须取得劳务派遣资格
1、财税[2016]47号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
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
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从财税(2016年)47号来看,并未要求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3、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4、实务中的口径是,税务机关会对外宣传享受劳务派遣差额征收的企业,应该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但如果企业实际从事的的确是劳务派遣业务,也享受了差额征收的优惠,就是没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此时,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及时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否则有可能会对
企业享受差额征收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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