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修改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022年28号公告,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在第四季度购置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
这是2022年最重要的新政策之一,因此申报表得配合修改,详细内容大家可以点击以下三篇文章
《高新技术企业购买设备、器具加计扣除的7个关键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2月购买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有哪三种选择?》
《最新口径:2022年第4季度购置研发设备不得3倍扣除》
3、除了高新技术企业,还有针对中小微企业购买500万以上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的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2)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3)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中小微企业加速折旧也是2022年新文件,申报表修改也要与其配套。
二、《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1、修改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
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2、解决的问题是原始权益人在向项目公司划转资产或者股权时,计税基础保持不变,暂不征税的问题,未来变现时再产生纳税义务,现金流与纳税义务匹配。
一般企业用不到,可以不用关注,遇到的时候,建议找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指导。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1、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
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三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增加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
这个特别优惠,鼓励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同时,对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收到该基础研究资金收入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3、同时也解决了2022年28号公告两个问题:
一是100%加计扣除,就填这张表;
二是本来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75%,在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加计扣除比例临时提高至100%,该优惠政策内容包含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修改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
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2、解决的,也是2022年28号公告的,本来第四季度加计扣除比例是75%,在2022年第四季度期间,加计扣除比例临时提高至100%。
五、《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修改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等规定,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分,供纳税人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策。
六、企业政策性搬迁事项附报资料的处理
为精简办税资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新会计准则实施以来,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差异日益扩大,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应对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苏州工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与苏州万隆永鼎会计师事务所联合举办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缴难点疑点解析,主要内容有:
1、新收入准则的会税差异;
2、新租赁准则的会税差异如何协同;
3、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个税纳税时点协同;
4、母公司对子公司股权激励时,企业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在哪儿扣除;
5、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研发设备,为何不能3倍扣除;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2年注意点;
7、为什么说视同销售,从企业所得税考虑,对企业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8、资产损失如何完善证据链;
9、财政拨款如何正确地财税处理;
10、《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简述。
时间:2023年3月28日下午、4月11日下午;
具体报名链接可点击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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