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补助新准则的核算既可以采用总额法,也可以采用净额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不同情况计入相应期间的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可见,与修订前的准则相比,政府补助新准则的核算,既可以采用总额法,也可以采用净额法。
二、以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
A公司为进行节能环保改造,2022年12月初购置一批设备。当月底,A公司收到当地政府财政性资金100万元,作为购置设备的补助。该批设备不含税价500万元,会计与税法上预计净残值均为50万元,以直线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10年。该公司以净额法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收到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1. 企业购置设备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
贷:银行存款 565
2. 企业收到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100
贷:固定资产 100
三. 不征税收入的判断条件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收到政府补助后,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1. 经判断,该100万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要求,并且企业准备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2、与资产相关的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且在以净额法核算下,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都无影响,且资产的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无需作其他纳税调整。
3、2022年末,A公司购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400万元,由于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计算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其计税基础也是400万元,不产生暂时性差异。
4、《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进行纳税调整。在本年的“财政性资金”的“金额”列和“支出情况”的“支出金额”列分别填写100万元。
五、收到政府补助后,作为征税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1、经判断,该100万财政拨款不符合不征税收入要求,或者符合不征税收入要求但企业准备作为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2. 2022年收到政府补助时,应填报《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该表税收金额填写100万元,账载金额为0,纳税调整金额100万元。
3、净额法下会计上取得政府补助时直接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而非确认递延收益,以后年度也不会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因此,以后年度的纳税调整应通过填报《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来实现。
本例中,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00万元,每年计提折旧额为35万元〔(400-50)÷10〕。
计税基础500万元,每年税前扣除折旧额为45万元〔(500-50)÷10〕。
在折旧年度填报该表时,纳税调减10万元。10年后折旧期满,纳税调减额累计100万元,与收到政府补助年度在表A105020中纳税调增的金额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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