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在汇缴清算完成后,如果企业发现申报有误,可以更正申报,但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则需要在汇缴时选择是否享受,一旦汇缴结束,不得通过更正申报来追溯享受。
一、500万之内的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
相关内容可以阅读以下几篇文章
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关键点解析
美好的时光总是短暂的——500万元以内单项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还有12天失效
抓住优惠的尾巴——单项设备500万元以内一次性税前扣除2021年度使用期间只剩7天!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6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第四条: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如果企业想享受单项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只能在汇缴时填报,如果汇缴时不填报,未来不得通过更正申报来享受。
二、高新企业购买固定资产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这个政策只适用于2022年第四季度的高企,因此如果在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时不选择,则未来也不能通过更正申报来享受。
推荐大家看一篇文章《最新口径:2022年第4季度购置研发设备不得3倍扣除》
三、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在企业所得税汇缴时,要选择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如果判断某项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要求,此时到底是作为征税收入处理,还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在汇缴时确定,一经选择,未来不得更改!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税务处理,不一定合算,详细分析可见《为高企认定,将财政拨款申报为不征税收入,到底合不合算?》
另外大家要注意,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是存在差异的,《公司收到财政拨款如何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这篇文章有详细的解释。
四、重组时是否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年59号十一条: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五、政策性搬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以上系本事务所整理出来的,但由于现在放管服,政策出的多变得快,可能当时的政策文件有要求,说不定后面哪个文件或内部口径就改了,允许后面更正申报了,因此如果本文有错误的,请各位及时联系本事务所同事进行修改完善,谢谢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