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必要的情况说明
一、2020年要求: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文件,苏高企协办〔2020〕3号,《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附件1、申报材料清单及装订顺序
11、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表样见附件10)。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二、2021年要求: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苏高企协办〔2021〕2号》附件1:
11.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表样见附件11)。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鉴证报告格式应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三、2022年要求:
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苏高企协办〔2022〕6号附件1:
9.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近三年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差异的说明(无差异的可省略);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应的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及税率,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四、2023年要求: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苏高企协办〔2023〕3号》附件1 申报材料清单
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近三年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差异的说明(无差异的可省略);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应的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及税率,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五、总结
(一)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高企研发费用专项审计、企业所得税申报中期间费用明细表—研发费用,这三者的差异特别重要。
(二)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期初数与上年期末数,利润表上年数与上一年度审计报告中本期数的差异。
一般来说,这种差异,主要出现原因有几个:
1、换事务所;
2、会计政策变更;
3、其他原因。
六、关于研发费用差异说明的三方面
(一)年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与A104000表(小微企业没有A104000表)的差异说明,应该是具有合理性、充分性的理由。
(二)享受研发加计的,关注A107012表与财务会计报告、专项报告差异的合理性。
1、由于加计扣除口径与高企口径不一致,因此有差异很正常,但应该写清楚差异原因。
2、如果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写清楚不享受的原因;
(三)老高企,关注A107041表与财务会计报告、专项报告差异的合理性,注意这张表中取的是高企口径,不是会计口径,也不是加计扣除口径,切切!!!
第二部分:充分的情况说明
一、关于分公司
如果存在分公司,并且分公司所得税是视同独立纳税人申报的情况下,年度审计报告中数据,与总公司所得税汇缴数据肯定不一定,此时需要写清楚差异。
少数公司,为了与企业所得税汇缴数据保持完全一致,只出总公司的年审报告,这种情况是不对的,是本末倒置的,这样一来,会影响净资产成长性、销售收入成长性、研发费用占比、高品占比等主要指标。
二、研发费用结构不合理情况
(一)没有折旧
一些软件公司,只有电脑,没有其他固定资产,电脑由于金额较低,当时做账时,全部费用化了,因此账面没有折旧。
或者自动化设备公司,本来就是做设备的,本身固定资产不多,也没有单独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此时账面也没有折旧。
(二)没有直接投入
直接投入主要包含两块:一是研发领料;二是研发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房租;
1、关于研发领料
有些公司,如自动化设备公司,没有实验室及小试中试,此时不产生直接投入—研发领料也属于正常情况。
或者有些公司,小试中试环节是外包的,也不会产生直接投入—研发领料。
2、研发活动所使用的房租
有三种可能:
(1)不动产是自有的,因为没有房租;
(2)免租期内,没有房租;
(3)由于研发活动及研发办公室所使用面积较小,或者没法准确划分,因此未将房租计入研发费用。
(三)没有人员人工费用
1、该年度没有满183天的研发人员;
2、全部是委外。
三、总收入的描述
(一)如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不应被计入总收入口径
乙公司系丙公司的股东,占比30%,按照权益法核算,2022年度,丙公司净利润800万元,乙公司据此确认投资收益240万,此时投资收益属于会计口径的收入,但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口径的收入,因此在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时,分母中240万无需计入!
(二)出售固定资产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与总收入口径中财产转让收入
甲公司2022年处置了一批机器设备,原值1000万元,已计提折旧700万元,净值300万,处置收入为450万,此时营业外收入是150万,而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属于转让财产收入,收入总额认定为450万元,而非150万元。
第三部分:建议的差异说明
(一)用会计制度的公司
如果年审用的是会计制度,建议在利润表中管理费用下插入一行,注明其中:研发费用,用会计准则的公司不需要。
(二)研发费用明细科目的披露
建议与国科发火2016年195号文载明的八项费用保持口径一致。
(三)建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费用中注明利息收入、汇兑损益等需要计入总收入的内容。
这样专家在评审时,就能准确地对总收入进行复核。
(四)建议在会计附表附注中,如果有投资收益,充分披露性质。
比如说某年某市某区,有一家公司账面存在大金额的投资收益,该投资收益为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口径的投资收益,在高企申报时未将其列入总收入,后来高企没过反馈原因是财务原因。
当然了,具体是什么财务原因,是询问不到的,有时会想,如果当时在附注中充分披露了,或者在情况说明中写清楚,高企评审的结果有没能可能不一样?
(五)建议在会计附表附注中,如果有营业外收入,充分披露其经济业务,以便专家评审时与总收入进行核对。
(六)高企在预审环节,科技局外聘专家提出来的,其他不合理情形。
综述,在写情况说明时,总体原则是确保真实性,一般来说,越真实才会越合理,从而高企通过率也会提升,不能为了所谓数据合理性牺牲真实性,真实才会安全,安全是企业经营的第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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