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事务所性质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从理论层面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合伙制、个人独资制和公司制,但实务中,95%以上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的,适用的是合伙企业税制。
即除股息利息红利外,其余均按照5-35%经营所得的个税。
假设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给律师事务所分红时,适用20%税率,属于从事其他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合伙人律师个税,无需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当然,实务中,律师事务所作为股东对有限公司进行投资,是非常少见的。
总结一下,律师事务所适用的是合伙企业税制,即经营所得5-35%,利息股息红利是20%。
个人独资事务所适用税率,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致的。
二、律师事务所中律师身份不同,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
(一)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合伙人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纳税,律师事务所税后对合伙人律师的分红,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纳个税;
(二)雇员律师
律师事务所里聘请的雇员律师,收入及费用都属于事务所,以下称为“雇员律师”
雇员律师适用工资薪金所得的个税算法。
(三)挂靠律师
律师事务所聘请的特殊律师,是雇员但是与一般的雇员不同,参与收入分成,但费用自担,也称“挂靠律师”,其所得算法比较特殊。
三、律师事务所给合伙人律师发工资时的个税
1、合伙人律师取得工资薪金时,律师事务所是不需要按照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税的;
2、合伙人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分红时是免税的,不需要按照分红20%税率交税;
3、律师事务所给合伙人律师发放的工资薪金,在次年3月31日之前经营所得汇缴时,该部份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四、挂靠律师个税的特殊算法
(一)挂靠律师,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所得=分成收入-办案费用。
(二)办案费用有两种算法
1、固定比例扣除
(1)35%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扣除费用的限额从30%调整为35%
(2)30%
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外的时间,均为30%
2、据实扣除
如果挂靠律师的办案费用在事务所里面报销,则不能再享受30%(或者35%)的固定比例扣除。
固定比例扣除和据实扣除,可以每年选择一次,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4、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不受上述30%(或者35%)比例限制。
5、计算过程
某挂靠律师,一年做了300万业务,该律师事务所分成比例是70%,其分成收入是210万,办案费用按照固定比例扣除金额为210*30%=63万,分成收入210扣除办案费用63万后的147万要作为工资薪金申报个税。
五、律师事务所不得核定征收的依据
(一)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加强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建账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税发[2002]1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
一、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国发[1997]1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已经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的地区,必须在年底前自行纠正,并在2003年3月底前将纠正情况报告总局。
六、30%与35%固定办案费用的文件规定
(一)国税发[2000]149号
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53号公告
对扣除限额进行了调整,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扣除费用的限额从现行的30%调整为35%,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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