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多人都误解的“先分后税”
(一)先分后税,许多人都错误地理解为,当合伙企业产生利润时不缴纳所得税,而在合伙企业将其利润分配给合伙人时,才产生纳税义务,这是非常错误的。
“先分后税”正确的理解是,先分配再纳税,分配的是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的是所得税。
合伙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先分配到各合伙人,再根据各合伙人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于个人合伙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所谓“先分后税”,指的是合伙企业自身为所得税透明纳税实体,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后需要通过计算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由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
即使合伙企业当年不向合伙人分配利润,各合伙人也需要按照各自应分得的利润缴纳所得税,而未来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利润时,反而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首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其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再次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最后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合伙人为自然人或者法人企业的纳税地点不同
1、纳税地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合伙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合伙人。
2、而合伙人是法人企业的,根据当年应分得的利润并入法人企业报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合伙人亏损只能自身向后弥补五年
合伙企业当年如果是亏损的,只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注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五、实务中,合伙人经常犯的错误
许多法人企业,在投资了合伙企业之后,通常会有以下几种误区:
1、认为不收到分红,不产生纳税义务;
2、直接用合伙企业利润表的利润总额*占比,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这当然也是错误的,先分后税,分配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利润总额。
正确的做法是,合伙企业每年准确计算出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并书面告知各合伙人,以免合伙人少缴或漏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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