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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合伙企业每年需计算准确的应纳税所得额提供给合伙人

一、许多人都误解的“先分后税”

(一)先分后税,许多人都错误地理解为,当合伙企业产生利润时不缴纳所得税,而在合伙企业将其利润分配给合伙人时,才产生纳税义务,这是非常错误的。

“先分后税”正确的理解是,先分配再纳税,分配的是应纳税所得额,缴纳的是所得税。

合伙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先分配到各合伙人,再根据各合伙人适用税率缴纳所得税,对于个人合伙人,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法人企业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所谓“先分后税”,指的是合伙企业自身为所得税透明纳税实体,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后需要通过计算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由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

即使合伙企业当年不向合伙人分配利润,各合伙人也需要按照各自应分得的利润缴纳所得税,而未来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利润时,反而不再产生纳税义务。


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首先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其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再次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最后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合伙人为自然人或者法人企业的纳税地点不同

1、纳税地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合伙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合伙人。

2、而合伙人是法人企业的,根据当年应分得的利润并入法人企业报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合伙人亏损只能自身向后弥补五年

合伙企业当年如果是亏损的,只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注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五、实务中,合伙人经常犯的错误

许多法人企业,在投资了合伙企业之后,通常会有以下几种误区:

1、认为不收到分红,不产生纳税义务;

2、直接用合伙企业利润表的利润总额*占比,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这当然也是错误的,先分后税,分配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利润总额。

正确的做法是,合伙企业每年准确计算出其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约定的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并书面告知各合伙人,以免合伙人少缴或漏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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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精确理解合伙企业先分后税;

2、合伙企业为什么每年需要提供准确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给其合伙人;

3、多层嵌套下的合伙企业,合法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间解析;

4、如何理解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5、税务机关认可的正当理由具体有哪些;

6、作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在行权和员工离职收回股权时,如何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常理由,按照市场价进行核定;

7、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如何避免重复征税,如上市公司在限售期内,员工离职时公司收回股票,未来出售股票时如何避免重复征税;

8、合伙企业5-35%有无可能转换为2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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